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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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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
    日期:2023-09-22 点击:21次

    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我们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

  • 擅自转租及超期限转租的合同效力
    日期:2023-09-21 点击:24次

    擅自转租及超期限转租的合同效力有观点认为,承租人擅自转租情况下,承租人虽不具有将租赁物进行转租的权利,但转租行为实质上属于无权处分,应当适用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因承租人的擅自转租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仍应当依照转租合同向第三人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的认定
    日期:2023-09-21 点击:24次

    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的认定解除权行使应通知相对方才能发生解除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即合同解除采用通知方式。合同解除须由当事人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意在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认识,以此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
    日期:2023-09-18 点击:30次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

  •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日期:2023-09-18 点击:24次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 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不应予以支持
    日期:2023-09-15 点击:30次

    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不应予以支持李某在购房时明知且接受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通过乙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A小区运转正常,李某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李某提出的房屋漏水、邻居违建等问题,虽然乙物业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主体,但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乙物业公司在沟通协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上有一定漏洞,综合考虑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80%支付物业费,同时对滞纳金不予支持。

  • 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业主有权拒交部分物业费
    日期:2023-09-15 点击:19次

    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业主有权拒交部分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内容并不仅限于对业主共有物业的管理,还包括维护秩序、清洁卫生、养护绿化等服务,故郭某亦不能据此拒付所有物业服务费。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减10%的物业服务费。需要提醒的是,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也可通过业委会依照程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3-09-15 点击:27次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日期:2023-09-14 点击:31次

    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适格被告,那么谁能成为适格被告?关键看遗产分割情况。遗产分割结束,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 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
    日期:2023-09-14 点击:27次

    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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