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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主体的限制问题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即是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法并未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进行明确,本案裁判从合同法理论、实践等角度,详述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在行使期间方面,但是,对于权利行使主体的范围,则不宜限制在守约方或非根本违约方一方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当事人未明确提岀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高空抛物进行宣传、教育、提示,根据情况设置保护措施。本案生效判决认为,安装监控设备是预防、震慑、查明高空抛物责任人的有效措施,物业服务人应予以积极协调安装,未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就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车停小区被晾衣架砸坏,找不着衣架主人,物业要担责吗?民法典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民法典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基于合同有效而法院经审查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原告提出的诉求系基于合同有效,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与当事人主张的效力不一致,也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必然失去了进一步审理的基础和意义,因为无论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如何,其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很可能仍是一样的,即获得相应利益。
业主委员会更换“管家”需合法在业主委员会与旧物业公司签订的旧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前的2013年3月23日,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获得“双过半”同意的情况下,先自行决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通知旧物业公司,该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在选聘物业公司其他程序中,业主委员会也未能征询业主大会的意见。
权利人主张权利需及时,诉讼时效届满后将丧失胜诉权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刘某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向刘某主张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但在刘某否认在本案应诉之前有收到过其催收物业管理费通知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2016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有向刘某催收过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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