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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沙某生、沙某乐与沙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考验的是人情和道义,更需要情理法的综合运用。适老型诉讼引入“百姓评议团”制度,创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对案件中的社会情理、伦理道德进行评判,让适老裁判更接地气,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夏某诉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庭审查明,从涉案房屋从交付起即由夏某一家装修入住,至今已有三十余年,胡某从未向夏某及其家人主张过权利,且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及永久锁厂对胡某的缴费通知原件一直由夏某持有,胡某也从未向夏某索要该权利凭证及相关材料的客观事实,结合前案法院向胡某调查时其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资金系由夏某提供等,能够认定案款性质为交易款。
刘某等43名购房人与某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刘某享有的权利在性质和效力上已经优先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他在先查封应予解封。现刘某已将剩余房款68万元交至一审法院保管款账户,该款性质属于某地产公司案涉房屋应收房款的尾款,因此某地产公司应交付案涉房屋并过户。
单个业主主张公共事项案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大多数业主的集体意志,违背了物业管理的公共性和自治基础,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运行。本案判决在于引导广大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人侵犯公共利益情形时,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由经依法授权的业主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案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其辖区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填补业主委员会缺位,及时处置物业管理问题,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是法律赋予业主、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若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小区,无权主张物业费。立法本意和本案的解决都旨在突出强调,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自治的重要意义。
范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协助业主在自用车库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案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机制建设尤其重要。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的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张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认购书明确涉案房屋属于“商办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写字楼使用说明书》《写字楼质量保证书》《商品房装修改造协议书》及相关《装修改造图》《交楼标准(装修)》亦明确涉案房屋为“写字楼”或“办公室”,均有张某等人签名确认。因此,张某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悉涉案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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