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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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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担保法》是否承认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定金
    日期:2015-01-13 点击:246次

    我国《担保法》是否承认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作出相应解释,明确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定金同样可以适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因此,定金不仅限于违约定金。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曾提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存在定金问题,该观点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2534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是一起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其中虽已通过庭审确认了魏运中在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地位,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均处于不明状态。故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根据合同所附条件成就与否来确定保证人是否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 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诉因选择与法院审理范围的关系
    日期:2015-01-13 点击:448次

    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诉因选择与法院审理范围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面积比合同约定少而多收的房款应予退还,原告请求返还多收房款及赔偿店面房被查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5-01-13 点击:282次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按照通常标准,奶牛就应当能产奶。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王长松购买奶牛的目的就是希望奶牛能产牛奶、下牛犊为其带来经济效益。郭永泉出售的奶牛没有子宫、不能产奶,不具备奶牛的内在特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不符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储蓄机构没有通知已联网的所有储蓄所应该承担归还储户存款的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248次

    储蓄机构没有通知已联网的所有储蓄所应该承担归还储户存款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如果储蓄存款人的存款凭证遗失,凭证持有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明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储蓄机构有义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的消极欺诈事实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1316次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的消极欺诈事实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消极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却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对于消极欺诈,人们无法直接、客观地证明其曾经存在并发生过,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积极的行为间接地证明消极行为的存在。所以,消极欺诈的主张者通常无须承担证明责任,而转由否认该消极欺诈存在的相对方对其已履行了相关的如实告知等义务进行举证。

  • 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转售给第三人是形成两个买卖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日期:2015-01-13 点击:3821次

    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转售给第三人是形成两个买卖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原告将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出售给被告所形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日期:2015-01-13 点击:558次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原告对被告做出了购房的意思表示,并交付了部分房款,该表示行为应为要约。被告接受原告的房款,同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房屋具体位置的行为构成承诺。至此,原、被告双方虽然未再另外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口头合同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5-01-13 点击:1307次

    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洪基分别与时小丽、王玉胜协商一致,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即依法成立,三方均应依照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王玉胜、时小丽有权要求王洪基依据合同履行诸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附属义务及以房屋作价、变卖偿还自己债权的义务。因此,抵押担保合同虽未生效,但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时小丽、王玉胜有权要求变卖王洪基的房屋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

  •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13 点击:180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审判和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执行程序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而是实现已经裁判确认的权利。审判活动越来越多地采用抗辩式的诉讼方式,而执行程序则采用职权主义,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实施执行行为。体现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审判文书与执行文书也相应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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