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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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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来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日期:2013-07-16 点击:180次

    实践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来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称预备合同,本约即是正式合同。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在民法发展史上,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需要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买卖合同本约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预约合同发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不直接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日期:2013-07-15 点击:1418次

    并存式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 关于手机电池以假充真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析
    日期:2013-07-15 点击:252次

    前述观点所依据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即使电池是手机的附件,但 手机的正常使用与电池不可分割,而且本案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是包括手机、电池、充电器等整体购买 ,故经营者应当按整台手机予以退货并增加赔偿。

  •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3-07-15 点击:279次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本案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之分析
    日期:2013-07-15 点击:289次

    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沙某提供建房材料,被告何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修建工作,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对此合同的真实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被告何某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从这一点上讲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是“以人为本”的精神。

  •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案例
    日期:2013-07-15 点击:496次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员的工作对于雇主而言是“可为而不为”,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不需要任何专业技能,雇主将其自身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由雇员完成。

  • 关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土地补偿相关依据和补偿标准
    日期:2013-07-15 点击:274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 关于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日期:2013-07-15 点击:267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

  • 变更或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日期:2013-07-15 点击:578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执业实践中,笔者发现,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再反悔,想起诉的,就不可能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了。

  • 订立合同双方应留意合同空白处
    日期:2013-07-07 点击:287次

    订立合同双方应留意合同空白处 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此,合同提供方一般会在合同文本中预留一些空白,目的是为了书写合同文本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记载一些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如当事人最终商定的价金数额,或者填写合同当事人商定增加的条款。因为合同的条文是需要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不一定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示范合同文本中也留有空白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对于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要及时划掉,以防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空白处“做文章”,私自填写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条款,损害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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