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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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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6-08-17 点击:114次

    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订立合同目的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对当事人将来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束。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如何评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日期:2016-08-15 点击:269次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如何评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作为民事立法领域内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在于该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的结合。将该原则作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的准绳,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维护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
    日期:2016-08-14 点击:226次

    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虽然由业主在购买房屋、车位的时候,按照其所购买的房屋、车位分别予以缴纳,但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中,房屋维修基金也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程序在使用、处分维修基金,故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向开发商起诉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 购房者未能成功获得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日期:2016-08-11 点击:270次

    购房者未能成功获得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日期:2016-07-31 点击:142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践,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裁判尺度新规,6大要点不可不知!
    日期:2016-07-21 点击:197次

    民间借贷裁判尺度新规,6大要点不可不知!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

  • 因房管局原因未能办理过户,买受人申请解封是否支持
    日期:2016-07-20 点击:386次

    因房管局原因未能办理过户,买受人申请解封是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小孩网上购物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6-07-20 点击:118次

    小孩网上购物行为是否有效网上购物与现实买卖的区别仅只是改变和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方式,并没有触及民法、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当下我国也没有任何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所以,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应当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

  • 支付全款买房但未过户,房屋被查封,买家应以何案由起诉
    日期:2016-07-20 点击:697次

    支付全款买房但未过户,房屋被查封,买家应以何案由起诉不动产买受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但在审理过程中应通知申请财产保全人参加诉讼。如申请财产保全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还未审结,其债权尚未确定,法院应中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审理。待申请财产保全人债权经法院确认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恢复审理。

  • 小区广告收入该归谁
    日期:2016-07-20 点击:238次

    小区广告收入该归谁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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