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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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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日期:2016-09-09 点击:206次

    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

  •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日期:2016-09-09 点击:248次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 北京法院: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的11个新重要法律问题汇总
    日期:2016-09-09 点击:184次

    北京法院: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的11个新重要法律问题汇总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必须现金交付的,除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 夫妻共有产权房怎么进行买卖
    日期:2016-09-08 点击:238次

    夫妻共有产权房怎么进行买卖赠与方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你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办理的相关证明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你的名下即可。

  •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6-09-08 点击:201次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债权人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人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

  •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2016-09-08 点击:395次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日期:2016-09-08 点击:392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341次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日期:2016-09-08 点击:223次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6-09-08 点击:484次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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