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医疗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当然应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又不完全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其特殊性,有必要作以详细的探讨。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中主要是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该类案件中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因此,主要讨论一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设想,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对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就更繁琐,可能几裁多审),对争议当事人来说程序多,要求严,不小心就因调解、仲裁、诉讼时效而失去救济的途径。另外,对仲裁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是前置程序,必经途径,而仲裁后又是作为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仲裁部门没有任何约束,于是仲裁部门对某些案件采取走过场,将问题复杂化,然后把皮球踢给法院,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建议,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法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调解,利于化解劳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理解异同,对劳动争议诉请范围如何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理解,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是否适用反诉
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除劳动法法典外,牵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种法律渊源,政策性强,随时代发展变化而变化,因社会进步而不断赋予新的内容。虽然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充实,但目前仍欠规范和健全。
劳动争议案件多的原因探析,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那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完善各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制度措施和相应的惩戒办法,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所受理的案件类型较多。过去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是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而发生的案件。现在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劳动合同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提前退休等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劳务派遣、竞业禁止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因政治运动、计划生育等历史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劳动者现在正在大范围串连,随时上访。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种类型,《劳动法》出台后,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这类案件现在正在逐年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逐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漫延。
未婚先孕可以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未婚先孕,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但是,未婚先孕是否违反法律与公司开除职工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使是违法也应由相应执法机关来实施执法,而单位并非执法机关。《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并且这一规定并非仅保护已婚女职工。
为什么企业一定要按规定支付高温费?所谓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不能反映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以执行最低工作标准不仅指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应包括按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以上项目都应列为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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