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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专栏简介

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 我国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
    日期:2012-03-06 点击:254次

    我国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 我国立法对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3-06 点击:290次

    我国立法对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 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法理依据
    日期:2012-03-06 点击:535次

    宾馆、酒店、歌舞厅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法理依据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服务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也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

  • 出售有瑕疵的车票致乘客中途被责令下车财产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1 点击:331次

    出售有瑕疵的车票致乘客中途被责令下车财产损害赔偿案 因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的侵权行为,给崔艳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但这是被告服务质量所致,而非故意侮辱,对崔伤害的程度显著轻微,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足以弥补其所受的伤害,所以对原告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查符合赔偿条件的,即215元应予支持。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消费者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猝死责任承担
    日期:2012-02-21 点击:1111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消费者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猝死责任承担 消费者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猝死且死因不详,对于该企业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该企业是否尽到相应安全警示义务、是否尽到相应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及消费者猝死与接受该企业娱乐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几个角度予以分析认定义务人是否存在因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 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日期:2012-02-21 点击:763次

    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撞上宾馆的玻璃门受伤,赔门还是赔人
    日期:2012-02-12 点击:381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撞上宾馆的玻璃门受伤,赔门还是赔人 该宾馆必须对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万某头部被撞破与宾馆大门的设计不科学有直接关系,再加上宾馆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万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宾馆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因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餐馆无需负责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56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因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餐馆无需负责吗 餐馆无需负责,责任应由碰撞服务员的顾客担负。餐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本案中,餐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烫伤郭小姐,也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是因为他入的碰撞导致顾客被烫伤,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餐馆可控制的范围内,因此餐馆无需负责。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日期:2012-02-12 点击:429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林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小侯是在帮林某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而林某对小侯酌帮工没有明确拒绝,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六旬老汉劝架受损,误工费照赔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385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六旬老汉劝架受损,误工费照赔吗 应赔偿秋老汉误工费。我国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片面地以一走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也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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