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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专栏简介

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6岁男孩自己摔伤,责任由谁担
    日期:2012-02-12 点击:286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6岁男孩自己摔伤,责任由谁担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亨责任。本案中,班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考虑到小刚摔伤的事实,班某需承担部分责任。小刚是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小刚摔伤的责任应该由两家共同分担。

  •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评析
    日期:2012-02-12 点击:319次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评析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但审理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判决对责任人实行的是过错归责,认为被告吴占国作为饭店业主,应将他人存放的硫酸与饭店食品严格隔离存放,但其却由于麻痹大意,未将硫酸妥善放置,以致发生了顾客误饮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因此由吴占国负赔偿主要责任。在诉讼中吴占国曾提出“岳广彬存放物品时未告知桶内是硫酸”的抗辩理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有证据证实在被害人喝下硫酸觉得不对吐出一口时,吴占国曾说过“喝的是硫酸”,说明吴占国对桶内盛装硫酸是明知的。退一步讲,即使无此证据,吴占国提出抗辩也应由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他的抗辩理由就不能被采信。

  • 北京合同律师谈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5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钟某故意隐瞒该笔记本曾被水浸泡并维修过的情况,导致交易失败,所以卢某有权要求钟某返还1 000元钱并赔偿其在买笔记本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为钟某与卢某的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所以卢某不能请求钟某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房地产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步骤与方法
    日期:2012-01-07 点击:350次

    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如果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这些损失。(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则
    日期:2012-01-07 点击:580次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则,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具体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般应受合理预见、减轻损害和责任相抵这三项法律规则的限制。(一) 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合理预见规则又称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合理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如债务人的履行并非欺诈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 产品致害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探析
    日期:2012-01-07 点击:323次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

  • 北京房产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
    日期:2012-01-07 点击:313次

    北京房产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由于交易性质、合同目的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几种常见的情况予以说明。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 合同纠纷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日期:2012-01-07 点击:235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予以完全赔偿,但同时应将这种赔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三规则限制。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概说北京房产合同律师浅析
    日期:2012-01-07 点击:226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探析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失即积极损害赔偿的法律界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1121次

    北京合同律师探析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失即积极损害赔偿的法律界定,学界一般认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与积极损失赔偿相对应,两者共同构成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范围。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首先,应注意划清积极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界限。这两者既有诸多相同之处,又有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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