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城镇居民适用何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从该条来看,立法的本意是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0岁的孩子受伤谁承担责任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诉被告范某、高某追偿权纠纷案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车辆使用人驾车导致事故发生,是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后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虽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肇事车辆所有人并非实际驾驶人,不是实际侵权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在自身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仍享有保险利益,不具有被追偿的义务。
义务代理案件时突发疾病的是否能向被代理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院公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2条)裁判规则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填补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如何确认数额,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对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时承运人的责任如何确定,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及交通管理部门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下面笔者对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侵权第三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条件、乘客的求偿选择权及利弊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在我国存在城镇和农村,城镇标准只是计算了城镇的平均收入,没有考虑农村的平均收入,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人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基本恢复了受害人的损失,但是对于农村的人而言,简单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明显过高,与民事全面赔偿原则不符。
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可否再向侵权人索赔,王某不可再要求许某赔偿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医疗费,否则,王某将得到双重赔偿,属于不当得利,与损失填平原则相悖。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依法应由医保部门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对此没有追偿权,故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医保部门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许某行使追偿权。
论网约车乘车人人身损害的权利救济,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也为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变革带来新的契机。与此同时,随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从无到有,网约车乘车人人身损害赔偿日益成为理论和实践中广泛热议的话题。笔者将着重围绕网约车运输模式中各方主体的关系、违约与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与利弊等问题,给出自己的思考与见解。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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