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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专栏简介

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 阿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6-05-17 点击:170次

    阿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日期:2016-05-15 点击:230次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老人保健院内摔伤致死家属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日期:2016-05-12 点击:300次

    老人保健院内摔伤致死家属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根据各项证据判定,老小小孩研究院完全了解郑某有高血压、关节退行性病变等基础性疾病,因此更应该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尽到更为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之事发时仅有郑某及工作人员二人在场,仅以保健院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郑某摔下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健院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 两商贩为抢顾客起纠纷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日期:2016-05-12 点击:257次

    两商贩为抢顾客起纠纷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宠物猫注射疫苗死亡主人状告医院求赔偿
    日期:2016-05-12 点击:341次

    宠物猫注射疫苗死亡主人状告医院求赔偿因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 酒后找代驾出事后谁来担责
    日期:2016-04-10 点击:248次

    酒后找代驾出事后谁来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娱乐体验卡丁车被撞伤 超车者被认定主要责任
    日期:2016-03-28 点击:357次

    娱乐体验卡丁车被撞伤 超车者被认定主要责任柳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弯道超车的危险,并应在超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行驶,但因柳某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超车行为造成车辆失控,并最终造成徐某受伤。而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明确是因赛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故应认定柳某作为侵权人对徐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二审周岩获赔180余万元
    日期:2016-03-27 点击:269次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二审周岩获赔180余万元法院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抚慰金等共计1804993.7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 从个案视角探讨体育运动中身体损害风险的承担
    日期:2016-03-13 点击:205次

    从个案视角探讨体育运动中身体损害风险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双方均无过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被告可以分担原告部分损失,此时即为补偿责任。

  • 非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过错认定
    日期:2016-03-12 点击:227次

    非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过错认定A组村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李某、杨某、A组,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认和划分责任。即:李某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某、A组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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