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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253次

    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如果申请人就是近亲属,这个近亲属就不能充当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态许可,指定谁作代理人,还需询问被申请人本人的意见。询问本人,目的也是了解情况,调查研究。

  • 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631次

    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 被要求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是精神病人,必须以医学鉴定为依据。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鉴定,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经将有关医院出具的能确切表明被申请人系精神病人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审查核实无疑问的,就不必再进行医学鉴定了;如果有怀疑,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 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573次

    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法通则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不分男女老幼,不分民族信仰,只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514次

    关于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的法律规定宣告失踪为法律拟定的一种法律状态,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应重新恢复以前的法律状态。民法通则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和作出判决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533次

    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和作出判决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必先经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而有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经公告一年或者三个月期满后,法院即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案件,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应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 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305次

    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

  • 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531次

    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既会使他本人的财产因无人照管而损坏、丢失,也会使他与别人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丧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 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787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虽然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但不能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受有关主体意志的影响。

  • 民事诉讼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709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的法律规定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础。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有关法律从两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一方面,法律法律规定对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将其列人选民名单。选举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民事诉讼中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点击:949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法律规定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法律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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