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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1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一重要的政治权利。因此,审理这类案件必须严肃认真。
(1)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这里的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遗漏的公民或者不应列人选举名单的人。
(2)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应当慎重、严肃。
(3)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有关公民,以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最终决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说明的是,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虽然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但不能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受有关主体意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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