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调解指南栏目意在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违约损害,离婚损害等各类损害的当事人在需要调解时,提供参考帮助。如如何起草调解协议书,如何选定调解部门,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在调解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提供参考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浅谈民事调解案件中约束性条款的运用调解协议具有惩罚性给付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当事人可以约定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其要向权利人支付超过权利人所主张之权利数额的款额,应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极有可能借调解协议拖延履行、逃避债务的义务人。
浅析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分类调解保密原则。调解的一贯原则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条件。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会涉及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实践也证明,适用公开方式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机会非常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就是对调解保密性原则要求的规定。
我不签收的调解书能生效吗“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你这件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民商案件调解反悔应有一定条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反悔是有一定条件的,庭外、庭前的调解当事人反悔是许可的,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认为是不诚信,出尔反尔。庭审中的调解,是进行审判程序的调解已将是非分清,允许当事人无故反悔,则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我国法律将今后对此需更进一步完备。
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确定传统的民事理论认为,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解释事实上已经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即在调解协议达成时。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就不得反悔,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笔录未签名是否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事后反悔拒收调解书及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均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案如何适用法律不安抗辩权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的给付为交换关系,一方的履行,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必然要考虑作为对价的对方的履行能否实现,亦即预计的交换能否实现,若对待给付存在现实的危险,当事人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单务合同,因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故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虽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但原告可通过提起诉讼、向相关人主张等途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原告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而使诉讼时效已届满,应由其承担由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调解书如何送达,可否公告送达寄送达或直接送达。被告被释放,即变更了送达地址,而未告知法院,按照《规定》第十条规定,向汝南县看守所和被告提供的住址邮寄调解书;或者到被告调解时提供的地址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找不到被告的情况,均视为送达。
调解担保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是为原告所承担的民事义务而设置调解担保在客观上是可能的,那么作为原告的调解担保人是否也必须列为被告?二是如把调解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依民事诉讼法原理,他与原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难免会出现程序上的难题。如原、被告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担保人进入诉讼后却又不愿达成调解担保协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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