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A诉郑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开展能动司法,贯彻落实“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
【基本案情】
张某B系张某A的父亲,张某B与郑某系再婚夫妻关系。1996年,张某B以自己的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指标用作婚房,并利用家庭财产陆续支付剩余房款。2001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B在涉案房产居住、结婚生子。2012年,张某B与郑某登记结婚并搬入涉案房产装修居住至今。2019年,张某B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B与郑某名下。现张某B与郑某婚姻情感失和。张某A认为产权登记有误,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张某A单独所有。
【处理结果】
经组织多次庭前调解,双方因差距过大无法达成调解方案,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买卖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定涉案房产系张某A单独所有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某A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双方的纠纷并未实质性化解,本院在案件宣判后继续组织当事人和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适老型举措】
张某B今年71岁。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在对案件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本院积极推进适老型诉讼服务,多次通过远程视频、电话沟通等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减少七十多岁老人的来回奔波之疲。与此同时,积极发挥双方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及成本,努力促成家庭内部矛盾的有效化解。最终,在历时3个多小时的协商调解下,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家庭关系复杂,后续可能引发分家析产、继承、离婚等各种纠纷。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贯彻落实“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最终促成了各方在离婚、分家析产和继承等矛盾点上的和解,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引导双方在诉讼案件中全面解决,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中“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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