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欠我5000元钱未还,经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调解了此案,吴某同意在10日内归还所欠的5000元,但要求我放弃利息。我为了早日收回欠款,就同意了。法院的审判员写好调解协议后,交给我和吴某看了,并问我们是否同意该调解协议经我们俩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生效,我和吴某都同意了,也都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了指印。此日,法院向我送达民事调解书时,我后悔答应了吴某放弃利息一事,就不愿签收调解书。我听说法律有规定,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有权反悔,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处理。请问,我不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有效吗?
可以明确告诉你,法院向你送达调解书时,尽管你不签收,但调解书同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据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指印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指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你这个案件中,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经审判员主持调解,你们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都同意该协议经你们签名或者捺指印起生效,因此,对于这份协议,在你们双方当事人签名和捺指印以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你事后反悔不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有效。至于你说的在签收调解书前有权反悔的问题,则是普通程序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你这件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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