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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

浅谈民事调解案件中约束性条款的运用

日期:2015-03-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民事调解案件中约束性条款的运用

作者:颍东法院 郝芝宏

民事案件的调解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因此,调解结案已成为民事案件结案的主要形式。各地法院在大力推进“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政策、掀起“调解热”的同时,却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调解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不少调解案件存在未能“案结事了”的现象,甚至有不满调解而要求再审或信访的。笔者通过对具有给付内容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约束性条款在当前民事调解工作中被承办法官广泛运用。调解协议约束性条款的运用,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升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率,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许多问题,笔者就约束性条款运用方法及存在问题及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事调解工作中运用约束性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扩大化趋势

由于法院将民事案件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的办案社会效果指标之一,导致法官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想方设法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都是动员权利人作让步。而权利人为了顺利实现其债权,以求义务人自觉履行,免得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愿意作一些让步;而义务人为求得事情了结,减少损失,在权利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也愿意接受调解。但权利人为了防止义务人到时不履行调解协议,往往提出一些过高的附加条件,而有些法官则忽略了调解的合法性及公平、公正原则,过分迁就权利人,导致双方权利失衡。

(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义务人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而致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增多

由于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义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往往存在多种情形和原因:一是义务人无履行诚意。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部分不诚信的被告往往抓住原告为了减少矛盾和尽快获得清偿等心理,通过减少标的款、拖延履行期限等方式为债务履行设置障碍,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消极履行,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保护。法院调解常常被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作为拖延时间或转移财产的一种手段;二是义务人无履行能力。有的案件,债务人虽具备履行意愿,但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了客观上履行不了,还有的因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而无法履行;三是调解书中确定履行制约措施不力,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法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的意识,忽略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确定履行制约措施,对未依约履行可能会受到的利益损失约定不够,助长了义务当事人的违约履行;四是现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和法院管理考核机制不完善。目前的考核方式要求将上诉案件的发改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将发回改判率作为审判员考核指标。因此,一些审判员为应对绩效考核,刻意追求高调解率。

(三)、约束性调解协议约定的条款表述不规范

约束性调解协议约定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或者歧义,造成当事人新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二、审判实践中运用约束条款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约束条款的运用方法

约束条款的运用就是为了维护法院诉讼调解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诉讼调解协议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使诉讼调解的原则、目的和正当结果获得最大限度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视案件的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适用约束条款及采用何种方法予以约束,具体的约束条款可采用以下方法:

1.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义务人的,可以采取提供担保方法。对于义务人给付标的额较大、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可采取此方法。

2.调解协议附加条件。约定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其应给付权利人已放弃的权利以及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对于权利人作出较大让步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调解协议可以采取附加条件。

3.调解协议具有惩罚性给付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当事人可以约定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其要向权利人支付超过权利人所主张之权利数额的款额,应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极有可能借调解协议拖延履行、逃避债务的义务人。

(二)、运用约束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将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对于有可能借调解协议拖延履行、逃避债务的义务人要适当体现惩罚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责任进行限制,但公平合理乃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从调解协议的内容所应当遵循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看,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附条件调解协议进行一定的审查是必要的。

2、加强对义务人的释明。法院应当对义务人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后果进行释明,使其充分了解不全部、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案结事能了,减少申请执行案件数量,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3、规范约束性调解协议条款的表述。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用词严谨,具有确定性、可执行性,避免让人产生歧义。

4、对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时应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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