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调解指南栏目意在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违约损害,离婚损害等各类损害的当事人在需要调解时,提供参考帮助。如如何起草调解协议书,如何选定调解部门,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在调解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提供参考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浅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基础效力。在论述调解协议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调解。调解是由第三人(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本文讨论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当前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大量做调解工作致案件审限无法保证。调解工作量大,周期长,加之法庭受人员少、经费短缺的限制,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办结,正常的案件审限无法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确认,往往容易引起权利受损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短时期内,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费比判决一起案件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案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解的前提是合法自愿,但往往需要权利人作出让步,这从法律层面上看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但是在这样一个全社会期盼和谐稳定、期待经济发展环境下,法官对自己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最根本表现,就是力争化解每一起案件,恢复被打破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个案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大局的和谐稳定并不冲突,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就是法律社会价值的最大体现。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初探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司法纠纷领域的延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
试论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影响调解率指标的,有多种因素,但是从原告角度考虑,很大部一分是原告不愿意作出让步,以致调解失败。通常,在起诉时,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经过了精心地选择,愿意或相信通过诉讼裁判能够满足自己的请求。当调解节约下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大于其调解协议中做出的让步时,原告就不愿意调解,宁愿选择判决途径,更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调解在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准确把握当事人特点,利用多方力量参与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为例,现在出现的新情况是离婚人群中以80年以后出生的为多,他们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出生的一代,没有经历过苦难,至今仍在父母的庇护下生活,在他们结婚、生育子女后仍然同父母共同生活。
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的灵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案件是否调解,通过何种方式调解,都应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序良俗。当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或各不相让,调解不成时,要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调解协议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为有力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
浅析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最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诉前调解中,调解法官与审判无关,当事各方无须担心如果调解不成会在审判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用担心因为在调解过程中的某些陈述或表态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之后的审理。因此当事各方才能毫无顾虑地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想法。由此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是最大程度上代表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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