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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

民商案件调解反悔应有一定条件

日期:2015-03-1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商案件调解反悔应有一定条件

作者:涧西区法院 张万松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民商案件的调解分为:庭外调解;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庭后调解(给一定期限的和解)这几种。又根据民法的原理,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也应是有条件的反悔。

首先,庭外进行的调解,也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处于某种诚信和法律的压力,进行的一种民间和解,自由协商和解。这种调解在民商案件中占数较多,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有一方回去以后,经家人或合伙人研究,认为不合适,又进行了反悔,这一种调解有时是当事人是于亲情、友情、或者是其它的原因,形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是可以允许的,这种协议应认为是处于某种原因,有时协议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以反悔不能认为是不诚信的表现。

其次,庭前调解,称诉讼前调解,这是民商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将要进行开庭审理,庭前由当事人一方处于法律的压力,进行的调解,或者由法院审判人员的参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书,人民法院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称撤诉处理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两种协议的达成,其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实际是靠诚信、道德、社会的压力来促使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如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两种协议就是一纸空文,本人认为,这两种协议属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待定状态,因诚信和道德没有强制力,则当事人仍可反悔。

再次,庭审调解,即开庭中调解,这是每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中的一个程序,通过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已经分清是非,那么在分清是非的情况一进行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这种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认为是依法定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条件下,所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调解协议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人民法院还没有印发该案的民事调解书。分析这种调解协议要比民调委员会调解的效力要高一点因为它已走了开庭审理的程序。应认为这是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是没有道理的,就即如说,人民法院没印发不律文书,也应是有效的法律调解,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协议又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简易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得反悔。笔者认为,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准反悔”也可类推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这样可节约审判资源许多。

最后,庭后调解,也称开庭后调解,宣判前的协商行为,就是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请示领导,因为我们的现在开庭审理,有的委托代理人虽说是特别授权,可一点权利也没有,步步得请示他的领导,这是目前的一个国情,回单位资询法律专家,由专家给出个主意什么地,当然这里面也包含当事人权衡利弊。庭后调解很明确的一点就是一但达不成协议,就意未这判决书的宣判与送达,判决生效后债务必定十日内履行。这作为一个比较困难的企业或者说个人,调解达成协议,则是一个还兵之计,如若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就有可能意味着这个企业难易翻身,调解分期偿还,也许一下子企业则可起死回生,时来运转。当然这种调解也是遵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反悔则没意义,接着就是判决书的宣判。

通过上述情况的分析,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反悔是有一定条件的,庭外、庭前的调解当事人反悔是许可的,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认为是不诚信,出尔反尔。庭审中的调解,是进行审判程序的调解已将是非分清,允许当事人无故反悔,则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我国法律将今后对此需更进一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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