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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父母为子女利益对其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解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286次

    父母为子女利益对其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解析 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代为未成年子女出租,其行为可认定有效,但该出租获取的收益(或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应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并为其利益使用。 对于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用于证券等高风险投资的行为,法院不宜作出鼓励性的判决,应认定为无效。若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前提下,可允许作适当投资,如适量购买各商业银行推出的本金有保障的理财产品,或是为子女购买保险增值的产品。 未成年子女财产所产生之收益。如前所述,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应视为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其使用、管理与处分与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等同视之。

  •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2-05-09 点击:232次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因违反禁止性规定,一般应为无效。如对外赠与、设定担保等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但若捐赠系用于慈善事业,且该捐款未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则应认定有效,但该捐赠应慎重从事。 对财产管理形式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维持原状,仍由原监护人管理和保护。我们认为,由于原监护人私自处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若仍维持原状,则不足以消除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安全之威胁,也有纵容违法行为之嫌,故对该赔偿款可引入公力管理,在监护监督机关的监管下,设定条件,通过银行协助,限制使用。如将钱款存入银行,每月仅可支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一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4-24 点击:177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一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践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分娩 的事实而产生,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亦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 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的冒名婚姻,起诉离婚的司法实践法院处理案例解析
    日期:2012-04-24 点击:755次

    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的冒名婚姻,起诉离婚的司法实践法院处理案例解析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才骗取了结婚证,最终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日期:2012-04-20 点击:187次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日期:2012-04-20 点击:164次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 诉讼离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等相关问题
    日期:2012-04-20 点击:157次

    诉讼离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等相关问题 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2-04-20 点击:132次

    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之诉讼离婚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日期:2012-04-20 点击:181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 诉讼离婚律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诉讼离婚
    日期:2012-04-19 点击:182次

    诉讼离婚律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为起诉离婚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刑事自诉以及在配偶起诉离婚后,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等诉讼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但这些途径要么治标不治本,要么过于消极,不但无法及时、有效、彻底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反面有可能使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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