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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197次

    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 亲子鉴定相关的法律后果之身份关系的变化及抚育费的问题等
    日期:2012-05-24 点击:114次

    亲子鉴定相关的法律后果之身份关系的变化及抚育费的问题等 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评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48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评析 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

  • 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分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307次

    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分析 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 竞业限制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7 点击:251次

    竞业限制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纠纷案例评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376次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纠纷案例评析 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某应在其自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赵某在自原告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即至该公司的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处工作,已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日期:2012-05-17 点击:299次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日期:2012-05-17 点击:456次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日期:2012-05-17 点击:270次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 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探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244次

    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探析 转让未成年子女房产必须父母双方到场,并审核转让事由,若无损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之情形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若系单方转让未成年子女房产,除前述审查事项外,还须说明另一方的态度及不到场的原因,并由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若房产登记部门因审核不严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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