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上,大致有三种思维路向,即政治思维、德治思维和法治思维。总体而言,三者相互交织、彼此渗透、相互作用、各有侧重。
从政治思维的路向来看,应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反腐倡廉,综合治理,其反对腐败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是多管齐下,倡导廉洁,鼓励廉政,寄希望于执政党性质和宗旨、国家制度优势、社会民主参与、干部廉政楷模以及公仆政治觉悟。从德治思维的路向来看,应对腐败问题的中心思想是以德治国,道德教化,廉洁自律,软性约束,其反对腐败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是教育、感化、训诫、教化,寄希望于公权力者自身的觉悟、觉醒和自律。从法治思维的路向来看,应对腐败问题的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反腐治权,刚性强制,其反对腐败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是法治教育、制度规范、法律制裁,寄希望于法律和制度的严密性、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和他律性。
在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上,法治思维并不排斥政治思维和德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政治思维、德治思维的法律化、制度化表现形式,法治方式是和平建设时期政治方式、德治方式的综合运用。事实上,法治思维必须高度重视、依赖并结合政治思维和德治思维,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与德治功能,这样才能在反对腐败斗争中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腐败这个社会毒瘤,既不能靠搞1950年代“三反、五反”那样的政治运动来解决问题,也不能靠搞“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来解决问题,更不能靠搞意识形态斗争和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实践和有益经验证明,依靠与现代民主相结合的法治,依靠严谨的法律和有效的制度,才是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根本利器。
在政治思维和德治思维下提出的“反腐倡廉”,所突显的手段和目标是“倡廉”,而在法治思维下提出的“反腐治权”,所突显的手段和目标则是“治权”。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首先,坚持反腐治权,要承认公权力面前“人性恶”这一政治哲学的普遍假定。在“人性恶”的政治哲学假定看来,面对公权力的特性和巨大诱惑,包括政治领袖和政府高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是圣人而是凡人,都不是君子而可能是小人,都有人性的弱点、缺点和局限,都有可能犯错误、出问题,甚至滥用权力谋私。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在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我们也曾发生过“即使像毛泽东那样伟大的革命家、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会犯错误,也犯过错误”的悲剧。如果把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所有公务员都假定为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和勤务员,都是圣人、完人和君子,那就不需要任何法治和监督了。政治哲学承认“人性恶”,看到人性的弱点、缺点和局限,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国家制度设计和公权力配置上,就不能信任或者放任任何公权力主体,而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监督制约所有公权力和每一个公权力行使者。
其次,坚持反腐治权,要更加重视发挥法律和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通过法治思维反腐治权,就是要强调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反腐治权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在这方面,认真研究国际上广泛认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机制的合理性,仔细观察我国小朋友玩“锤子、剪刀、布”游戏以及民间饮酒对弈中“鸡吃虫,虫咬棒,棒打老虎,老虎吃鸡”的循环制约原理,都会给我们完善反腐治权的体制机制以深刻的启迪。反腐治权要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宪政制度安排,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当然,在解决公权力腐败的问题上,法治不是万能的,但忽视法治、弱化法治甚至撇开法治,却是万万不能的。
第三,坚持反腐治权,要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权是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从事反腐治权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因为法律的疏漏、程序的欠缺、规范的乏力、手段的不足等造成对某些腐败防治的不力或不能,其体制机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立法。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治权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有关行政法(如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在法治思维下,对公权力腐败的容忍,就是对公正的亵渎;对公权力腐败的手软,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因此,靠法治反腐治权,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严刑惩贪。
第四,坚持反腐治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行政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既是反腐治权的重点对象,也是反腐治权的第二道防线。执法作为反腐治权的重点对象,是因为与立法权不直接经管人财物、司法权管辖案件较少接触人财物的特点相比,行政权非常强大,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需要与经济文化事业、公民事项、社会事务、企事业单位等打交道,因此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治权的重点对象。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立法执行好,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执行到权,就能起到反腐治权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如果说,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主要责任在立法环节,那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放任贪腐的主要责任就在执法环节。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自律和控权,做到自己不贪不腐、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执法犯法、不权钱交易……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保证行政权依法廉洁高效的行使。
第五,坚持反腐治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治权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所以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司法作为反腐治权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一方面,要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明确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界限,把判决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把人民法院回归宪法体制和法治。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剥离或者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避免司法机关自己成为被告,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第六,坚持反腐治权,应当重点“打老鼠”。我国反腐败的重点对象不是“老虎”,而应当是“老鼠”。在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中,老虎是森林之主、百兽之王。历史上,虎曾是百害之首,形象偏于负面,人人喊打。然而,在我国今天的现实条件和语境下,华南虎所剩无几,其他品种的老虎也大都成为世界级、国家级的珍稀保护动物。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看,老虎也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重点保护对象。如果把当下我国反腐败的重点对象指向“老虎”,很可能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打老虎”尽管是比喻性的说法,但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对广大青少年来说,老虎是威严可爱的珍稀保护动物,“打老虎”的这种说法不仅缺乏社会的生态伦理基础和普遍的道义支持,而且与我们保护珍惜动物的普遍宣传相矛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理念相背离。二是在我国古代社会,虎狼成群,豺虎肆虐,虎患成灾,因此打老虎是天经地义的为民除害,把那些腐败官吏比喻为“官虎吏狼”加以痛打,也就顺理成章。然而在今天中国,老虎濒于灭绝,稀缺珍贵,把“老虎”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打击对象,容易给人以反腐败找错了目标因而缺乏诚意的感觉。三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虎与龙往往并列(如虎踞龙盘、龙腾虎跃、虎超龙骧),具有森林之王的观念地位和象征意义。如今天把老虎列为反腐败的重点对象,有可能误导人们把反腐败的矛头指向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而忽视了那些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群众深恶痛绝而又大量存在的“贪官污吏”。这就是“老鼠”。
反腐治权应当重视“打苍蝇、打蚊子”,然而,苍蝇蚊子虽多且令人讨厌,但容易控制,危害不大;打苍蝇、打蚊子虽容易见成效,但难平民愤、难消民怨、难解民恨。因此,在老虎、老鼠和苍蝇蚊子这三个层级、三种类型的腐败对象中,应当提老鼠和苍蝇蚊子一起打,但把老鼠列为反腐治权的重点预防、惩治和打击对象。
之所以应当把反腐治权的矛头直指各种老鼠(硕鼠),是因为:首先,在古今中华社会道德观念中,老鼠总体上都是负面的形象,“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成为社会的共识,“打老鼠”具有广泛支持的社会基础和道义支持。其次,老鼠在现实生活中偷吃粮食、破坏庄稼、啃咬家具、传染疾病等等,老鼠的行为与腐败的现象比较贴切、如出一辙。因此,对于反腐败来说,“打老鼠”的提法更加形象具体、更加目标准确,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反腐治权的性质和重点,有利于吸引全社会参与反腐治权斗争。第三,老鼠数量多、繁殖快、发布广,屡除不绝,层出不穷,加之老鼠狡猾诡秘,贼头贼脑,鬼鬼祟祟,见不得阳光,比较符合当下我国腐败活动的表现形式和腐败高发、频发的基本态势。我们应当把反腐治权的矛头对准大大小小的老鼠们,例如从级别来看,主要是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和科镇级领导干部;从领域来看,主要是管钱、管物、管人、管工程、管资源等岗位的公职人员,抓住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切实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来源:社科院法学所网 作者:李 林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