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行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是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是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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