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公民遭受损害,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一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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