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原告应有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是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二是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三是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四是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六是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七是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八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九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2)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原告应有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或遵守。一是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二是在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三是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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