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请求行政赔偿,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请求人仅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单独请求行政赔偿时,请求人必须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或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果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达不成协议或请求人不满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首先向致害机关提出;如果请求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机关既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是赔偿义务的承担者,由它先行处理,将能够由其自行解决的赔偿限制在行政机关内部而不进入诉讼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使赔偿问题及时解决,受害人早日得到赔偿。
只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才必须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又要求赔偿损失,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无须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可以由复议机关一并裁定或人民法院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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