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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侵权损害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8-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财产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保全措施的一种,此外还有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某种原因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而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依其职权决定,也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

(1)超出财产保全法定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2)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担保,法院准许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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