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诉讼当事人必须履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金的,可通知银行从该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直到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为止。
(3)可以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上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