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本《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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