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深化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审判管理的目标是防止诉讼拖延和程序瑕疵的出现,如审判流程管理,均是通过在办案系统中对重要节点的控制来实现对案件的监控。这一系列的审判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程序的进行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种监督式的审判管理方式下,办案法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法官缺乏在管理活动中积极参与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热情。
培养良好社会心态人民法院应有所担当,我们不仅要重视大众媒体的宣传引导,同时更要引导呼唤群众对法律认知的良性心态,还需要培育和构建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多元包容的社会心态。人民法院应当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重点,把群众期待作为第一追求,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保证社会心态的健康发展。
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是提高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认识。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广泛宣传动员,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转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提高全体干警学习信息化技术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力争把法院信息化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为法院信息化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三是充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随意扩大,致使列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也影响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功能的发挥。
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影响。案件数量和新类型的增加,也将会给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带来影响。在目前大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案件数量大增与人员配备不足的矛盾会愈加突出。同时,网上办案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审判管理各项指标和节点控制更为严格和具体,在上级法院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严格监控下,部分法官为完成工作任务也可能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滑。
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过分简单,有的文书对答辩人的意见干脆没有反映。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归纳,不能仅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的内容,还应当结合其庭审陈述和答辩意见进行归纳。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时,他们在庭审中辩驳的意见和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有基本的反映。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
浅析民事伪证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对策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当事人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让法官通过假证据,做出错误的事实判断,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官的戏弄。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相互串通,欲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力,堂而皇之的达到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些行为影响了正常诉讼,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改革的研究级别管辖制度中所指的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要求移送,理论界称之为上调性转移;同时,民诉法又规定上级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给夏季法院审判,理论界称之为下放性转移。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为防止下级法院在审理中受到地方的压力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在一定情况下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从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新类型案件谈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诉讼。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不同的登记制度。如:更正登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异议登记人赔偿。那么请求异议登记人赔偿的民事诉讼就成了新类型案件。
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思考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而一项制度的有效确立,并不能仅仅依靠对一些案件的简单分析而得出,还必须从其得以存在的深层理论依据出发,推源出新,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制度的改革顺利推进,最终得出一个理性化的设计。所以我们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简易程序中公正与效率的位次问题,从而找出简易程序合理建立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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