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内乡法院分析盗抢案件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原因并提出对策对追缴的作案工具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及时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考虑被害人,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多余款项才上缴国库。六是先退赃后缴纳罚金。针对有些被告人经济确有困难,缴纳罚金后就无能力退赃的情况,采取先退赃后缴纳罚金的办法,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将案件分为诉前(立案、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庭前准备(诉前)阶段,我们要本着“模糊”原则,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积极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可使当事人减少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
重塑我国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制度之我见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界、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本人拟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一些比较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民事审判中的追加被告问题探讨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中,有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侵权人即第三人,这是因为很多被侵权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还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主张权利,而法律之所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因此法官应当告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使各个责任人的责任在一次诉讼中解决,这样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避免被侵权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对自身权利保护不利及以后知道权利后再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造成的诉累。
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所持的理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再起诉丙方,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执行阶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案是否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二是该案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果其中一点成立,那么就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样的处理过程看起来也并不是那么困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原则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困境,那就是对“一事”的理解问题。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如责任人未预付医疗费或预付的医疗费不足以支付受害人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要求责任人就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并不首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节条件的约束,以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治疗,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车辆实际支配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包括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这些人均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并直接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这些人均应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调查分析东营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民事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此情况,我们对东营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承包人利益保护建设工程造价的金额和计算复杂程度变化很大,由于司法审价机构一般也是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承包人应注意利用当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来约束审价机构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审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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