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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保障律师八大权利,让法庭辩起来
    日期:2016-01-23 点击:130次

    保障律师八大权利,让法庭辩起来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确保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 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制度基础与路径选择
    日期:2016-01-14 点击:177次

    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制度基础与路径选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诉讼中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方式和程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直接以技术作为诉争标的的纠纷越来越多,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比对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即便不是直接以技术作为诉争标的的案件,很多也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帮助案件实现高效公正的审理。

  • 文书上网背景下“后裁判效应”的理性应对
    日期:2016-01-14 点击:143次

    文书上网背景下“后裁判效应”的理性应对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文书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被数以亿计的网民“围观”和“检阅”,一旦有错漏如格式、日期、别字等问题被网民挑出,这些错漏将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 民事二审裁判类型的缺陷与重构
    日期:2016-01-14 点击:242次

    民事二审裁判类型的缺陷与重构重构二审裁判类型,应区分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与非逻辑性特征,因此程序问题相比实体问题处于基础层次,往往属于二审程序无法自救的硬伤,不应限制发回次数。建议将禁止二次发回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应当仅适用于因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发回情形。

  •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日期:2016-01-10 点击:245次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官承担着公正司法的责任,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各界对法官有很高的期待,也要求对法官行为进行严厉的约束,从而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诚如前例,法官并非万能的正确者,法官的确会出错,出错也理应受到惩戒,但怎样惩戒才是合法合理的

  • 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信息化运用与发展
    日期:2016-01-10 点击:280次

    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信息化运用与发展如前所述,基于对案情内容和类案审理时间、结果的分析,系统通常可以较为准确的预计一个新案件所需要的审理时间、调解的几率和可能的审理结果。这就能有效的帮助承办人调整审理节奏,在不同案件间合理分配审理时间,最终实现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高。

  •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
    日期:2016-01-10 点击:208次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其请求权中包括对“侵入”著作人格权原权的支配“领地”的行为的支配权请求权,这也是著作人格权原权的“退出式”救济权。这种救济权的具体内容为要求侵害者承担“退出”支配权“领地”的责任。

  •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重构
    日期:2016-01-10 点击:220次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重构各个法院对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部门界定不统一。如有的法院单独设置新闻宣传办公室,有的法院将宣传职能划分给研究室,还有的法院区分内宣、外宣,分别由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有的法院将文书校核、案件检查等职能单列,有的法院将其作为审判管理职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有的法院老干部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分别由老干部处、教培处管理,有的由政治部(处)综合部门统一管理。

  • 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
    日期:2016-01-09 点击:363次

    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现行法官等级制度在编制设置上与法院的行政层级(法院的“格”)严格对应,导致法官等级晋升区间呈现“任职法院层级越高,法官等级起点越高;任职法院层级越低,晋升空间封顶越低”的阶梯型差异。

  • 论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
    日期:2015-12-20 点击:149次

    论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金融机构在“以房养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定期发放贷款,数额逐步增加到接近担保房屋的评估价值,而以房产作为贷款担保的老年人无需还款给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死亡后以其房屋销售、出租、拍卖以担保债务的清偿。这可以看成是金融机构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这种模式既使得老年人毫无负担的获得养老金,又使房屋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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