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伪证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程安营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逐步普及,一些人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加上现代社会中的信用缺失,以及种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当事人在诉讼中频频出具伪证,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裁判公正,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由于目前对民事伪证现象缺少必要的规范措施,使得民事伪证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止,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对这一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一、民事伪证的现状
1、证人证言虚假陈述严重。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的伪证频发率最高,占“伪证案件”的绝大部分。
2、民事伪证制裁较少。在当前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伪证的制裁力度不容乐观。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人民法院对民事伪证现象进行制裁的案件较为少见。
3、民事伪证认证困难。现实中,证人证言的真伪很难从表面发现,书证的真伪也要通过复杂的司法鉴定才能分辨,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法官不愿也很难投入更多精力对本诉以外的事实进行调查,这就给伪证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民事伪证的危害
1、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当事人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让法官通过假证据,做出错误的事实判断,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官的戏弄。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相互串通,欲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力,堂而皇之的达到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些行为影响了正常诉讼,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
2、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法官围绕虚假的证据进行事实审查,对于子虚乌有的案件做出裁判,并对裁判结果强制执行,其间花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强制执行还使法院投入更多的经济成本,多次重复启动诉讼程序,必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当浪费。对于当事人来说,虚假证据导致的裁判错误必然引起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上诉、上访、申诉或再审。
3、违背了诚实信用,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当事人进入诉讼,应当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但是,为了个人目的而恶意提起诉讼,伪造证据赢得胜诉,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由于诚信缺失,伪证泛滥,导致裁判结果缺乏权威,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确认,动摇了法制信心,污染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产生真假难辨的恶果,动摇了包括证人、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和期望,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伪证频发的原因
1、法律规范不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和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立法主要的缺陷在于:一是对作伪证、假证的形式作了有限的简单列举。并未针对作伪证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二是对于伪证制裁形式过于简单,轻重幅度掌握不到位。法律对伪证制裁规定了罚款和拘留两种形式,操作性不强,震慑力不大;三是制裁程序的欠缺。法律并没有对伪证制裁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致造成伪证制裁可有可无的局面。四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证来说形同虚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上没有为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给法官处理带来困惑。
2、法庭认证上的原因。造假轻易识假难,打假举步维艰。推翻一个虚假的证据,需要另一组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就无疑给法官的认定设置了另一道高墙。法官虽然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疑点证据,但是,假如要将疑点证据拿来作为伪证制裁,就必须搜集其它证据来证实其认证的正确性,由于对伪证认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巨大的工程,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法官不愿也很难投入更多精力对本诉之外的事实进行调查,这就给伪证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3、社会与文化根源。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然要受到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影响,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来看,传统家族观念强,义气主义严重,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并未真正树立,文化素质高低不均,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由此而引起假证的泛滥。
四、解决民事伪证的对策
伪证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司法正常活动,影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当前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严重破坏民事诉讼的严厉性和公正性的现象,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做好预防工作。老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的直接体现。因此,当事人不提供伪证和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预防伪证行为,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出具伪证带有盲目性,或者私心杂念,根本不知道其危害性及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将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在诉讼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二)推广宣誓制度,强化道德约束。在诉讼程序中,对证人作证前采用宣誓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宣誓的习俗,现实生活中有关党团组织、公务人员仍保留了宣誓仪式,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作了多年的探索。实行这项制度也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和谐社会要求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正深入人心,通过规范而庄重的庭宣誓能够使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加深其作伪证的心里惧怕感,从而唤醒良知和潜在的正义感,预防伪证的发生。
(三)完善有关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首先,在适用制裁办法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追究。伪证行为是一种较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除了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外,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也应该有所突破,建议在刑法中设立民事伪证罪,并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震慑其他有伪证想法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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