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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深化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深化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

作者: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洁梅 沈惠玲

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而中级法院在整个司法审判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案件数量多、类型广,其中既有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上诉案件,又不乏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因此,中级法院是案件审理的中坚力量。在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状况下,中级法院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是回应社会司法诉求变化的必由之路,是贯彻司法机制改革目标的必有方式,是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必然选择,是应对当前审判工作状况的必要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审判效果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对当前审判管理现状的反思

(一)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科学与否?

1、“发回改判率”指标。“发改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一审裁判的质量,但也应当看到,不加分析地将发改率作为质量考核指标,就失之绝对。由于过于重视发改率,促使一审审判组织对于拿捏不准的案件更倾向于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或沟通,最终导致了一二审同质化、二审程序设置目标的落空以及司法行政化等问题。从科学管理的角度看,有必要对发改率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应根椐二审改判、发回的不同原因,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影响一审裁判质量评估的标准。此外,“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也存在类似的原因。

2、“服判息诉率”指标。在“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着力推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密切配合、有序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是适应形势、脱困解难的成功探索,但是也要注意到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法官在调解不成情况下的判决,当事人是有权上诉的,不能以法官所办案件的上诉数量来确定其办案质量。其审判质量可以根据上诉案件是否维持,是否改发、改发原因等具体情况来认定。

3、“调解率和撤诉率”指标。调解和撤诉没有上诉程序,没有上诉改判发回的风险,上述利益驱动法院、法官对调解、撤诉产生偏好。为追求高调撤率,实践中将难以杜绝以压促调、以判压调等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调解等现象。

(二)审判管理的方向:监督还是服务?

毫无疑问,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审判管理的目标是防止诉讼拖延和程序瑕疵的出现,如审判流程管理,均是通过在办案系统中对重要节点的控制来实现对案件的监控。这一系列的审判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程序的进行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种监督式的审判管理方式下,办案法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法官缺乏在管理活动中积极参与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热情。指标体系的 20 多项指标定期公布,同级法院间被对比排序,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案件等定期上网公布,案件质量问题定期通报,外加对个人质效指标数据的考核,使得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倍增。许多办案法官除了考虑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不得不考虑、揣摸上级法院法官的断案心理,力求使自己所办案件更符合上级法院法官的意思,避免案件上诉后遭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对法律精神的探究,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和工作效能的良好发挥。

(三)审判管理的功能:考核还是激励?

审判质量评估工作是将案件审理划分成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将案件审理的质量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和排名,以此激励法官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这样的量化评价和排名,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应了法院和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法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然而,案件质量评估将案件办理的质量全部量化成既定的数据指标,一些指标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在法官办案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唯指标”的办案心态,从而想办法进行数据造假,违背案件办理的真实进程,客观上背离了审判质量评估指标设计的初衷。因此目前的审判质量评估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其考核的功能大于了激励的功能。

二、深化审判管理的建议

(一)深化审判管理,应科学选择数据指标。

对各项考核指标重新进行评估,对符合审判规律、切合审判实践的予以保留优化,对违背审判规律、与实践脱节的予以删除或修正,在量化时,要按所考核项目在审判管理中所处位置和关键程度,科学确定每项考核内容在整体中所占的分值比例,使考核整体目标和各考核项目之间协调一致。可分别设立奖惩性指标和倡导性指标,其中,对大家公认应做到且容易量化的环节设立奖惩性指标,视法官完成情况加分或减分,适当拉开法官绩效考核分值距离;对实践中如何考核争议比较大且难以量化的环节设立倡导性指标,没完成任务的不减分,超额完成的加分,以引导法官多做该方面的工作,避免因指标设置不合理而挫伤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如“发改率”指标:应明确改判的具体含义和可以列入评估体系的具体改判原因;且对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发回重审要区别对待,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的应当列入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因实体性事项被发回重审除查明确因法官故意违法裁判造成的以外,暂不列入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二)深化审判管理, 应将服务和监督功能相结合。

审判管理包括监督和服务两方面内容,既要通过监督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也要通过服务来发现和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弥补审判法官的疏忽,确保审判活动良性运转。审判管理服务功能的主要体现,一是通过审判动态分析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二是及时了解掌握业务部门的期望和需求,为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三是关注审理进展情况,为法官提供“审限提示服务”。审判管理监督功能的主要体现,一是对生效案件进行归档前的常规评查;二是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涉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要把评查情况与评析和通报结合起来,把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增强监督评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之间的关系是固有的,管理必须服务于审判。审判管理活动中的“提示”、“预警”等等,既体现了对审判的服务,同时也蕴含着对审判的监督,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恰恰是审判管理职责的正确定位。

(三)深化审判管理,应建立绩效激励长效机制。

法院审判管理应当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把调动法官的能动性作为管理的着眼点,通过建立绩效激励机制使外部管理逐步转化为法官追求公正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的内在动力。一是要根据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情况,为每位法官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做好日常考核数据的统计登记工作,形成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记录;二是每月定期通报每个部门和每位法官在前一个月的审判管理业绩考核结果,营造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让考核领先者获得应有的荣誉感;三是评优评先时,要以平时审判管理业绩考核的结果作为依据确定相关人选;四是在提拔用人时,法院党组应集中向组织部门推荐审判管理考核优胜者,形成任人唯贤的良好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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