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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代理人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日期:2015-04-02 点击:197次

    代理人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管理,把案件上访率作为律师考核的一项指标。今后,在进行执业年审或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时,对代理案件无恶意上访的,优先年审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访数量过多的律师,对其资格证暂缓年审、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 第三人撤销之诉初探
    日期:2015-04-02 点击:116次

    第三人撤销之诉初探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结构来看,该条前两款分别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两种程序,而第三款则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限定在“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问题应限于此范围内予以进一步的考察。

  • 民事法律文书中当事人职业表述之我见
    日期:2015-04-02 点击:277次

    民事法律文书中当事人职业表述之我见民事法律文书中职业的表述难以准确。拿我们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来说,我们所办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是农民,很多人是青年人,而这些青年人从开始做事就脱离了农村,而做工成为了工人,经商成为了商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甚至公司高管等等。

  •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2 点击:164次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研报告保险人对法院界定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有争议,认为应适用事故发生时所在地标准赔付,而法院以裁决时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损失赔付。裁决时标准数额高于事故发生时标准数额。对此要认真把握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凡是计算标准和赔付数额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只要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形,以裁决时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赔付损失,仍体现了合同履行的法律要求。

  • 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日期:2015-04-02 点击:203次

    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农村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一些旧的习俗,不准装后窗,房屋宅基过高会压邻人风水等,在部分村里还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来规定房屋的高度。有时一方违反了风俗,邻人则采取不理智措施应对,从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 对奉化市农村相邻纠纷的调查
    日期:2015-04-02 点击:203次

    对奉化市农村相邻纠纷的调查新类型相邻关系的出现,如在莼湖镇,已经出现商品房,原告认为被告将洗手间设计在自家卧室的上方,每天早晚的冲水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睡眠质量,要求被告改装。这种因社会形势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案件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也使法官倍感棘手。

  • 平法峪口法庭总结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五大经验
    日期:2015-04-02 点击:183次

    平法峪口法庭总结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五大经验鉴于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多年的老邻居,甚至有些还具有亲属关系,因此真正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邻里团结和睦最为重要。但若调解无效时,也应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及时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稳定邻里乡邻关系。

  • 关于化解涉农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1 点击:273次

    关于化解涉农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主张经营权,绝对地排除他方对该土地的合理利用。而相邻方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在该土地上获得通行权。这类纠纷存在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的法律冲突。

  •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5-04-01 点击:184次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 《物权法》总则与民事审判
    日期:2015-03-31 点击:213次

    《物权法》总则与民事审判《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对此作出规定,学理上称该项请求权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的规定,在财产所有权纠纷中,存在“财产权属纠纷”这一类案由。也就是说,在我们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仅仅在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中,才存在“财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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