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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用公平原则考量处置松散型合伙人之间健康权纠纷
    日期:2015-03-17 点击:347次

    用公平原则考量处置松散型合伙人之间健康权纠纷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谈运用“代表建议制”调解新机制调解案件的体会
    日期:2015-03-17 点击:125次

    谈运用“代表建议制”调解新机制调解案件的体会该院正在不断创新调新解机制,逐步建立村民代表联络网,完善“代表建议制”的各项规程和细节,推行在居委会和社区实行该制度的可能性,努力达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力争在大调解年活动中,不断发掘调解方法,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大调解年活动的新发展。

  • 亲等在骨灰返还案中的适用
    日期:2015-03-16 点击:431次

    亲等在骨灰返还案中的适用有关骨灰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诸如《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在这些殡葬管理法规中,骨灰是作为殡葬服务行业与死者家属签订的殡葬服务合同的标的物存在。

  • 对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分析
    日期:2015-03-15 点击:154次

    对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分析女工劳动争议纠纷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开放,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比较淡漠,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导致劳动纠纷增多。

  • 对民商事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日期:2015-03-15 点击:275次

    对民商事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及应对措施因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小产权房买卖以及由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目前已经成为令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的增多不但给民商事审判人员带来办案压力,而且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更让人担忧的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开发和政府旧城拆迁改造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度的加大,此类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处理不当势必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 内乡县法院反映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有四难
    日期:2015-03-15 点击:263次

    内乡县法院反映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有四难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讨薪难。大部分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聘请专业会计,大多是自己记账,给农民工发放工资随意性较大,经常无缘拖欠且无正规手续,导致农民工没有凭证,事后很难追讨工资。

  •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 农民自建房不可买
    日期:2015-03-14 点击:216次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 农民自建房不可买本案涉案房屋是在朱某的宅基地上建造的,该房屋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村民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在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格局下,朱某等人在处分自有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朱某等人将房屋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此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因此,双方签订的《买房协议》应为无效。

  •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日期:2015-03-14 点击:397次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用工单位定期向专用账户划拨专用资金,作为农民工的预付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同时,建议将农民工工资用月薪制替代年薪制,缩短工资发放周期,减少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现象的发生。

  • 广告打断剧情完整性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5-03-11 点击:101次

    广告打断剧情完整性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电视台的行为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赵女士的正常收视权,应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电视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形式。

  • 道路以外事故难逃《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裁
    日期:2015-03-11 点击:131次

    道路以外事故难逃《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裁本案的法律适用.王某在垃圾填埋地段拾荒时,被环卫所的垃圾运输车在倒车时压在后车轮下。案件的发生地点为垃圾填埋地。故从本案的定性上看,其不属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针对“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发生地点垃圾填埋地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道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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