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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日期:2016-02-06 点击:203次

    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日期:2016-02-06 点击:242次

    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所主张的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诉请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 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日期:2016-02-06 点击:222次

    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对次债务金额进行认定。

  • 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日期:2016-02-06 点击:202次

    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其对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 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日期:2016-02-06 点击:299次

    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催收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同意延长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行为,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日期:2016-02-06 点击:185次

    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日期:2016-02-06 点击:284次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

  • 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日期:2016-02-06 点击:599次

    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安慰函从形式上看,非信托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而是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裁定依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不予支持。

  • 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日期:2016-02-06 点击:178次

    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 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冲突时应以后者约定为准
    日期:2016-02-04 点击:421次

    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冲突时应以后者约定为准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多份个别合同,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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