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运用公示催告程序获除权判决的,应侵权赔偿
——明知汇票贴现款被骗后,仍恶意运用公示催告程序并获得除权判决,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票据⊙除权判决⊙恶意公示催告
案情简介:2011年,洗煤公司将合法取得的金额为500万元的汇票交给牛某,委托办理贴现,牛某又委托李某向长期以公民身份办理汇票贴现业务的秦某办理贴现。在得知票据款被骗后,洗煤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以票据被盗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将依除权判决所获500万元存入程某之妻袁某账户。2012年2月,煤矿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2012年12月19日,煤矿公司以其与洗煤厂存在口头交易合法取得汇票为由起诉,要求洗煤公司、程某共同赔偿其汇票款损失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证实,洗煤公司委托牛某办理贴现,牛某又委托李某向长期以公民身份办理汇票贴现业务的秦某办理贴现。洗煤公司向秦某转让汇票的真实意思应为办理贴现以提前承兑现金。有关票据粘单、煤矿公司收款收据、付款单、日报表和公安局对相关人员所作询问笔录可证实,煤矿公司于2011年9月18日取得该票据时,背书连续,且与其前手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并支付了对价。煤矿公司系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其与洗煤厂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洗煤公司未能收到票据贴现款而遭受损失,系因秦某欺骗行为所致,其损失应向秦某追偿。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可证实,洗煤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是在知道汇票贴现被骗之后,恶意伪报被盗,通过申请公示催告和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转嫁自身被骗的损失,侵犯了票据持有人煤矿公司合法权益。②煤矿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未申告权利,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未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只是丧失了基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其并未丧失向侵权人洗煤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煤矿公司于2012年2月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始知道其权利受损,至其2012年12月19日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③洗煤公司以银行转账支票转账,将500万元存入妻子袁某个人账户。程某作为洗煤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运用公示催告程序损害他人利益,转移公司资产到其妻子名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判决洗煤公司、程某共同赔偿煤矿公司汇票款损失及利息。
实务要点:票据前手在明知汇票贴现款被骗后,恶意伪报被盗,通过申请公示催告和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转嫁自身被骗损失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800号“某煤矿公司与洗煤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岚县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与岚县鑫三顺洗煤有限公司、程贵生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梁曙明,审判员肖宝英,代理审判员武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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