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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154次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相对于传统合同类案件而言,保理合同案件属于新的案件类型。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这与单纯的借款合同有显著区别,故不应将保理合同简单视为借款合同。在保理合同纠纷对应的案由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此纳入到新修订的案由规定中予以考虑。在新的案由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可将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中。

  • 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191次

    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银行卡合同系格式合同,其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卡行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卡合同中约定的“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合法交易”、“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应当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等格式条款,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

  •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259次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问题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与立案登记制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要求,法院即应当编立“破(预)”字号案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应凭证,然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间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这种程序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克服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

  •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147次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法院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和相关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防范道德风险,维护最大诚信。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故审理中应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要注意依法维持合同效力,防止不诚信的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逃避责任。

  •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188次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进行明确界定,案件审理中应结合法理和相关业务规则,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进行认定。既要避免以票据无因性为由一概不审查持票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也要防止无视票据无因性倾向而混淆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法律关系。

  • 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327次

    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金融市场上,投资者与卖方机构的缔约能力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必须依法确定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在弘扬契约自由的同时实现契约正义

  • 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6-10-14 点击:133次

    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后,公司运营中有的股东尤其是公司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要么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要么减少自己的出资数额。对此,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或者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规则审查股东减少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

  • 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大方面+49个问答
    日期:2016-09-12 点击:204次

    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大方面+49个问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答

  •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观点集成
    日期:2016-09-08 点击:277次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观点集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 北京二中院对“借名或租牌买车风险”向社会作出提示
    日期:2016-09-08 点击:271次

    北京二中院对“借名或租牌买车风险”向社会作出提示出借或出租人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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