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安慰函
案情简介:1999年,信托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15家信托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持信托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报金额约23亿元的担保债权。
法院认为:安慰函从形式上看,非信托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而是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裁定依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该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03年3月8日裁定“某信托公司破产案”,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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