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诉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中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求准备好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在原告至庭审日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且确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尚有500余万元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方明储运公司的损失。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生效,而且方明储运公司已为货物的入库做了准备工作并辞掉了几个客户的储存要求;而3月15日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致使方明储运公司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所以,方明储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发达土产贸易公司与新兴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由于新兴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短缺的1吨桃子并不能认定是在验收前灭失还是在验收后灭失,所以此责任承担无法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新兴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因而应认定仓储物的数量为10吨。因此,仓储物在入库后发生的损失,应由保管人承担。
没有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在合同未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原告给被告张伏虎付清房款,被告张伏虎交付了房产证,原告在实际占有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双方自愿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中“公证后生效”这一条款的变更,故房屋买卖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马立民自购买房屋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河北新营13号南院居住至今并加盖房屋、种植树木。经现场勘验,现该院内共有北房5间、西房1间、西门道房1间、东房2间、南房1间、海棠树1棵。庭审中,经本院对买卖合同效力进行明示,马立民坚持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放弃对院内房产及树木进行价格鉴定。
刘淑兰诉翟克常等农村房屋买卖案由于客观上房屋与土地有着空间的依附性,因此在村民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取得了房屋面积之内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移”的原则,但也与“一户一宅”发生了表象上的冲突,因此导致对村民之间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极大地置疑。
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案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购房人若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房主将房屋转让与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使得要求实际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交易房屋。被查封的房屋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依法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
强佑公司在返还邱淦青购房款的同时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的利息邱淦青是合同的违约方,其应当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如果没有邱淦青的违约行为,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应当归属于强佑公司的,而在邱淦青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反而令强佑公司承担利息返还的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这与一审判决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屈某于多年前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通惠河南处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在当时来说合理的价格卖于韩某、闻某夫妇,且双方已经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闻某也取得了该屋的产权登记证书。虽韩某、闻某均系居民户口,与屈某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该情形属于前文提到的“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屈某与闻某、韩某的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驳回原告屈某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交叉下的法律适用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与房屋买卖是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属于成立但未生效,借款合同应在借款给付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且借款义务的负担与否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履行借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丁某、马某不构成根本违约,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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