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案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新河家俱厂与第三人刘建中之间所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人所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雇工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雇工在雇佣的活动中受雇主的监督、指挥、控制。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如果雇佣人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已经提供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传统民法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理由是“从解除的文义理解即是卸去、消除之义,合同解除即消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所谓解除,即解消其法律约束力之意”。这种观点固然有利于非违方得已从原合同中完全的摆脱,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导致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陷入了逻辑上的怪圈。
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学原理,严先生有权选择适用哪一部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应当依据严先生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酒店应承担的责任。严先生认为,其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理由提起了诉讼,可见,严先生选择了追究酒店的违约责任。法院应据此作出判决。
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可确定性应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本院认为,利润损失是在原告取得被告适当履行合同交付货物的基础上,运用该货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鉴于原告主张的此种利润损失乃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具有期待性,故其实现所依赖的条件包括:第一,被告正确、适当地履行合同;第二,在被告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原告能够将其所收货物卖出获取利益。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此种利润损失,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若没有被告的违约行为则必然会产生系争的利润。
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案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手段,而拥有或持有一定的财产则是取得利润的物质基础。合同当事人无论违约还是损害经营者的财产,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一种形式。
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最高法院民二庭认为可得利益属于合同被完整履行后所产生的效益,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充分表明了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解除权人也不能得到合同履行后的全部利益。同时,指出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信赖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的必要准备性支出、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本案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体现。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时,我国《合同法》尚未颁布实施,故均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这并不妨碍本文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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