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也就是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3、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般要求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为之。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危害债权时,必须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且该低价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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