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偷卖男友车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中原区法院 田园
案情:孙某与其女友韩某长期同居,在外人面前直接以夫妻相称,致使认得他们的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孙某自购一辆德产轿车,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但是该车一直交由韩某占有使用,相关手续也在她手中,而且每年的车辆年审等事宜均由韩某办理。从2010年开始,孙、韩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韩某自知不是其妻,一旦分手,不但不能分得孙某的其他财产,就连她使用的车子也将被孙某收回。于是,韩某暗地里将该车卖给了正想买车的钱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钱某向韩某支付了购车款25万元,韩某得款后即不知去向。不久,孙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韩某卖给钱某,便提出异议,要求钱某归还车子,但遭到拒绝。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韩某与钱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让钱某归还其车子 。
分歧:本案的争点在于韩某在其男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子卖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无效。理由是:韩某既未在事前征得其男友的同意,也未在事后得到其追认,擅自出卖车子,明显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和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既未得到事先授权,又未得到事后追认,亦未于订立合同后取得该财产的处分权,该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有效。理由是:虽然孙某与韩某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由于他们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特别是对外以夫妻相称,人们均以为他们确为夫妻。基于这种相信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钱某有理由相信韩某有权代理。因此,韩某与钱某的买卖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由于孙某与韩某长期共同生活,并以夫妻相称,且该轿车一直由韩某使用,该车的所有手续也在韩某手中,基于这些情况,钱某可以合理地相信韩某出卖该车的行为是得到孙某的同意的,甚至是孙某叫韩某卖的,韩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钱某的行为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按照《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可认定钱某与韩某之间的轿车买卖合同有效,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轿车的所有权已经由钱某合法取得,孙某对该车的所有权已经消灭,所以无权要求钱某返还轿车,只能请求韩某返还不当得利。第一种观点忽视了民法中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作用,所以其结论错误。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