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原告诉请与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在致害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被告人承担责任,有的基于违约关系,有的基于产品责任关系,有的基于相邻关系,受害人同时将各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确定损害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叔叔因交通事故死亡,侄子有无赔偿请求权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生前无其他亲人,与侄子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家庭成员问的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其侄子属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机动车方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方支付保险赔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共同侵权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以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均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致人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案件,而不能适用于合同、财产案件;只适用于自然人案件,而不能适用于法人等社会组织案件;只适用于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未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案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证据。法官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必要时通过询问权威的医学专业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对不能同时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义务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因操作农业机械导致自身人身损害之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义务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因操作农业机械导致自身人身损害,农业机械提供人是否构成帮工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应视其提供农业机械的行为有无过错,是否构成侵权而定。若不构成侵权,则应由帮工人自身存在过失的,按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大学生在大学宿舍楼卫生间滑倒摔伤,大学应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龚利系新疆大学南校区学生,其酒后到新疆大学北校区同学宿舍休息,在上卫生间时,因卫生间没有照明灯而摔伤,导致龚利一级伤残属实。但龚利系新疆大学南校区学生,在校期间酗酒,违反了校规,由于其酗酒导致其进入陌生环境后没有注意安全,故其对自己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新疆大学北校区对宿舍楼内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对龚利的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公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家长、学校及公园责任承担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死亡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企业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有关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一方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的协议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崔华英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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