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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原告诉请与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日期:2012-02-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权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526次 [字体: ] 背景色:        

【要点提示】
在致害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被告人承担责任,有的基于违约关系,有的基于产品责任关系,有的基于相邻关系,受害人同时将各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确定损害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0487号(2006年8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6211号(2006年12月20日)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曹某。
被告: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富华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富华管理部)。
被告:北京新爱达机电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爱达公司)。
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及被告曹某分别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302号及402号房屋的业主,此房屋系由城开集团开发售予二人,房屋中带有城开集团赠送的户式中央空调。就赠送空调事宜,城开集团在与各业主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八即《补充协议》中做出一致约定:城开集团负责推荐通过合法招标方式确定的空调设备及设备供应商,业主自主选择确定的品牌设备;业主应于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与所选择的设备供应商另行签订“供货安装协议”与“售后维保协议”,涉及空调的相关问题均以该两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如因空调的质量瑕疵或其他问题给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任何影响,业主应按协议直接与设备供应商协商解决,城开集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5年8月30日,曹某与新爱达公司签订了《雷诺士风道式家用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协议》及《雷诺士风道式家用中央空调售后维保协议书》,约定:新爱达公司向曹某提供风道式家庭中央空调室内机(ADP-36)、室外机(HS29-036S)和温控器(T87F)各一套;新爱达公司负责进行机组安装及机组的调试和试运行;曹某应参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故障发生时应及时通知新爱达公司,当且仅当使用条件满足新爱达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新爱达公司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曹某于2005年底人住402号房屋并开始装修,应其要求,新爱达公司于曹某装修即将结束时进行空调机组安装,空调安装于房屋统一预留的空调设备间内,2006年1月11日安装和调试完成,曹某之母代其在新爱达公司提供的《雷诺士户式中央空调安装、调试记录》上签字确认。在装修之初,曹某在房屋内安装了地暖设备,至事发,房屋一直采用地暖采暖,未使用空调。装修结束至事发,曹某未在房屋内居住,房屋空置。
原告于2005年底人住302号房屋,2006年1月中上旬完成装修,至事发,房屋中无人居住。2006年2月5日凌晨,富华管理部工作人员发现302号房屋的空调设备间有水渗出,经查初步怀疑系402号房屋空调设备间漏水,富华管理部采取了关闭各有关水管阀门的措施,并通知了原告及曹某。当日上午,曹某委派他人来到现场,由开锁公司打开402号房屋房门,与富华管理部工作人员进人现场,看到空调设备间有存水,经查找确系空调机漏水。原告于2006年2月6日下午自韩国返回到事发现场,与富华管理部工作人员一同进人302号房屋,当时房屋内所有地面被水浸泡,可见水沿着空调设备间的四周墙壁流入的痕迹。次日上午,原告与曹某委派的人员、富华管理部、新爱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进人402号房屋,查找漏水原因。经新爱达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系空调机热水盘管右侧拐角处漏水,进一步检查发现空调的供水阀门处于打开而回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由此新爱达公司认定空调机及回水阀关闭使热水盘管被冻裂是导致漏水的直接原因。
庭审中,各方对新爱达公司关于漏水原因的分析均不持异议,各方亦不主张系空调机组质量存在问题。新爱达公司认为曹某没有按照空调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空调,不应关闭空调和回水阀门。曹某称其一直维持空调安装完毕后的状态,未曾接触过任何部位,认为是新爱达公司存在安装、调试不当的情形。该型号空调机有供水管及回水管与楼体的供热水管连接并形成回路,供水管及回水管均有阀门控制,阀门及部分管道封包于空调设备间外吊顶之内,留有一活动顶板可掀开操作,吊顶之内还有地暖系统的部分管道及供、回水阀门,两套设备相互独立。在新爱达公司制作的《美国雷诺士风道式家庭中央空调使用手册》中说明:在冬季,任何情况下,不可关闭热水空调的供回水阀门,以防空调的热水盘管被冻裂;冬季长期外出时,不要关闭空调,应保持低温运行,以保证水管不被冻裂。新爱达公司称此手册在业主签订“供货安装协议”及“售后维保协议”时由售房人员转交与业主,在安装完毕后还会对业主进行使用培训。曹某称没有收到过该手册,空调安装完毕后,工作人员也没有交待过注意事项。新爱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向曹某交付了该使用手册。
事发前,302号房屋已装修完毕,并配置了家具。由于被水浸泡,房屋内的地面、墙壁及家具大面积损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到现场就损失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因不能与曹某及新爱达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人住房屋,先行委托为其进行房屋装修及家具定制的北京纳德装饰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了修复,对受损部位的材料予以更换和重作。原告为处理此事往返于中国与韩国,又因房屋受损在他处租房居住以及搬运存放个人物品均发生相应费用,在本案中一并提出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302号的房主,该号楼整体采用美国雷诺士中央空调。2006年2月3日晚,楼上402号房的空调冻裂,水灌到了原告家,当时原告在韩国准备婚礼。2月5日10点左右,原告听到消息,后于2月6日回到中国,回家打开门发现家里被几厘米深的水浸泡。2月7日,402号房打开后检查发现:空调室的底下被水淹着,但房屋里并没有被淹,空调管往外渍水。经与402房主即曹某、小区物业单位即富华管理部和雷诺士空调经销企业即新爱达公司协商,三方相互推诿,事件无法解决。为了2月18日的婚礼,原告于2月10日回了韩国。造成漏水的原因是402号空调排水管堵塞无法排水被冻裂,水灌到302号房。曹某作为402号的房主,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空调漏水造成302号房的重大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富华管理部作为房屋的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新爱达公司作为空调的销售、安装企业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于空调是城开集团随房赠送的,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其应与新爱达公司连带向原告承担责任。
事发时,原告的房屋刚装修完毕,由于被水浸泡,家具受潮后变形不能正常使用,墙壁及地板损坏严重,地面材料、壁纸等装饰面材质损伤严重,室内材料受潮发霉。现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修复房屋及家具的费用69000元、公证费及照片冲洗费1153元、往返韩国的交通费含机场用餐费7120元、房屋被破坏期间在外租房的租金14400元、物品搬运及保管费1400元、护照翻译费20元,共计93093元。
被告曹某辩称:我房屋内的空调是城开集团赠送的,空调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质量等问题均由城开集团和新爱达公司负责和承担。空调于2006年1月11日由新爱达公司安装完毕,至2006年2月3日空调漏水期间,我并没有入住,漏水完全是空调安装、调试或质量存在问题所致。我没有改动空调,也不存在不当使用,对空调漏水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房间内进水不仅因为我的空调跑水,还因为原告或其以下两层的地漏排水不畅。因为我的房间并没有进水,说明水已从地漏排出,进到原告家中的水是因为某一部位的下水管堵塞导致水流不畅,致使跑水返到原告家。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空调漏水是因为排水管堵塞,所以新爱达公司的责任一目了然,他们没有尽到妥善安装、调试的义务。而城开集团对其赠送的空调负有最终责任。综上,此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空调安装、调试没有到位,下水道堵塞所致,我自身没有过错,其他三名被告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富华管理部辩称: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公共设施设备,原告与曹某是已入住的业主。空调是开发商赠送的自用设备,不属于公共设施,保修应由新爱达公司负责。我方在2月5日凌晨发现漏水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两家业主,关闭了管道井的各种上下水阀门,下水管道之所以堵塞,是因为漏水造成了冰堵,发现堵塞后,物业及时疏通了管道,之后还积极协调两家及空调厂家解决此事,我方已尽到了职责。后来发现402室的供暖方式已经改成了地暖,供暖管线改变了,空调没有使用,这对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关键的。由于402业主的过错造成了空调管破裂,物业通知两家业主后,他们都没能及时赶到现场,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综上,我方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新爱达公司辩称:我方提供的雷诺士风道式家用中央空调是符合国家3C认证的合格产品。我方在交付业主使用时,对空调机组进行调试试运行工作,向每个业主提供《美国雷诺士风道式家庭中央空调使用手册》,并进行设备使用培训。2005年1月11日,我方按约定完成了402室空调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工作,并由402业主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我方已尽到了产品经销者应尽的义务。事发后我方到现场查看,发现402室的空调热水盘管右边弯头被冻裂,水从裂口中流出,室内的空调和空调回水阀都是关闭的。事发时正值寒冬,空调机及回水阀关闭是导致热水盘管被冻裂漏水的直接原因,这显然是曹某使用不当造成的。我方向业主提供的空调使用手册中明确说明:“在冬季,任何情况下,不可关闭热水空调的供回水阀门,以防空调的热水盘管被冻裂!冬季长期外出时,请不要关闭空调,并保证电表内电量充足,以保证您家中的水管不被冻裂。”另外,事发后曹某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也导致了302室损失的扩大。综上,原告的损失是因曹某未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空调且对自身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的,我方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城开集团辩称:我们向业主交付的房子是合格的,空调是业主自己选择的,并与空调厂家签订了安装协议,由此产生的问题应由空调厂家承担。我方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房屋的空调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水浸泡,原告的家庭财产因此遭受损失,应由相应的责任人予以赔偿。曹某负有正确地保管和使用其空调设备的义务,富华管理部负有保证与空调有关的公共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正常工作的义务,新爱达公司负有提供质量合格的空调产品并进行适当地安装、调试以及向使用人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城开集团向业主随房赠送空调,负有保证空调的品质与性能的义务。四被告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原告未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本院将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当事方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
经各方确认,空调漏水系因空调及回水阀门关闭导致热水盘管被冻裂所致。空调及回水阀门的关闭可能是新爱达公司未完成适当的安装调试,也可能是曹某不当使用造成。曹某之母签字的“安装调试记录”表明新爱达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但没有证据显示新爱达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向曹某交付了《美国雷诺士风道式家庭中央空调使用手册》或履行了其他空调使用操作方法的告知义务。曹某在没有被告知空调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即使在使用操作中确有不当,也将不能归责于他。因此,曹某对于空调发生漏水并无过错,而新爱达公司未能全面适当履行其所负义务,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责任。富华管理部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空调漏水主要沿着空调设备间墙壁流入原告家。曹某提出因下水管道堵塞还有返水现象,在隆冬季节水管因冰冻被堵塞亦属正常现象,不能认定富华管理部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情况。富华管理部对于原告的房屋被水浸泡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城开集团本应与新爱达公司负有相同责任,但因其与业主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业主自主选择空调供应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城开集团不对因空调产生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城开集团的责任因此得以解除。因此,原告李某因事件导致的各项合理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新爱达公司负责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三款,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北京新爱达机电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装修费69000元、公证费1023元、照片冲洗费130元、交通费7048元、房屋租金1500元、搬运费100元,合计78801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429元,由被告北京新爱达机电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874元。
一审宣判后,新爱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坚持原诉答辩意见,要求驳回原告李某对其的诉讼请求,由曹某、富华管理部、城开集团按过错分担李某的财产损失。李某、曹某、富华管理部、城开集团均同意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其房屋中央空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正确地保管和使用其空调设备的义务。新爱达公司负有为曹某提供质量合格的空调产品并进行适当地安装、调试以及向使用人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曹某房屋的空调漏水导致李某的房屋被水浸泡,经各方确认,空调漏水系因空调及回水阀门关闭导致热水盘管被冻裂所致。曹某之母签字的“安装调试记录”表明新爱达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但没有证据显示新爱达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向曹某交付了《美国雷诺士风道式家庭中央空调使用手册》或履行了其他空调使用操作方法的告知义务。因此,曹某对于空调发生漏水并无过错。富华管理部作为物业管理人负有保证与空调有关的公共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正常工作的义务。城开集团向业主随房赠送空调,负有保证空调的品质与性能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富华管理部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情况;由于曹某自主选择空调供应商新爱达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城开集团不对空调产生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
上诉人新爱达公司主张曹某放弃空调采暖,关闭空调,造成空调被冻裂漏水,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主张李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李某主张的赔偿数额低于其实际发生额,已自愿承担部分损失,故无需再承担其他损失。原审判决确认新爱达公司未能全面适当履行其所负义务,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责任,以及李某所受损失的范围、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新爱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住宅楼内上下相邻业主因漏水造成损失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经常因无法确定责任而使相关利害关系人互相推诿,纠纷难以及时解决。在受害人起诉到法院后,如不能分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是使矛盾在另一个层面继续存在。
此类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到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主张建筑质量问题而诉及开发商,本案因系空调漏水,从而还涉及到空调厂商及赠送空调的开发商。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弄清或举证证明漏水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所以很多受害人会选择将所有相关的人员和单位均列为被告,让法院进行分析和认定。这样做无疑会使诉讼程序更加繁琐,而且有的观点认为属于原告的起诉不明确,但为了使问题全面彻底的解决,这样做是最有帮助的。如果受害人仅盲目地起诉一方,如仅起诉相邻业主,则原告将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只起到将矛盾暂时转移的作用。因此,应当允许原告以多个相关人员和单位为被告提出主张,各被告为了免责,均能积极应诉,陈述事实并举证,法院通过勘验、鉴定、证据审查认定等途径充分发挥事实调查的职能,在能够认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事件责任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事后的责任分担和追偿等问题。
本案即是这样的例证。曹某与原告系因相邻权关系而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富华管理部可能因违反物业管理约定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新爱达公司及城开集团均系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四者均具备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基础,关键要看谁存在过错。在涉及产品或建筑质量问题的案件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过程应注意对产品厂商和开发商采用严格责任。本案通过调查分析,认为是新爱达公司没有全面适当履行其所负义务,主要是安全告知义务,这是起产品质量的附随义务,对于安全使用产品非常重要的使用手册等资料采用购房时由他人转交的方式,且没有签收记录,这种方式过于草率,其隐患不言而喻,由此产生的风险亦应由其承担。城开集团因与业主就空调产生的问题有免责约定,因此最终判定由新爱达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一审独任审判员:牛冬华 二审合议庭成员:龙云斌 张洁 胡新华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牛冬华 责任编辑:郎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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