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冒名顶替到学校就读侵犯受害人姓名权、受教育的权利损害赔偿案评析 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在依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包括入学和升学方面的权利。因此,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侵害的是公民在此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酒店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但从事社会活动的人提供的安 全保障义务受合理限度限制。有证据证实受害人之损害系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且超出安全保障 义务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对第三人间接损害,法律无规定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只能采用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法院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通行方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实施以后,具体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就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何取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对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此类人员有关赔偿问题制定出具体办法之前,笔者认为诸如本案发生在福建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仍可适用《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构筑物致人身损害的,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 构筑物致人身损害的,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管理者的赔偿责任。经过有关调解组织主持下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无显失公正之处,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债权人向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身体因建筑物倒塌受到损害,但不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受害人在受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与建筑物有关的第三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在法院审判后方知真正的债务人,于是又以真正的债务人为被告起诉,此时虽然距离受伤害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出租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出租车公司集约经营管理的形式。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指出租车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
产品质量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事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居民在参加街道居委会组织的文艺表演过程中受伤组织者是否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居民在参加街道居委会组织的文艺表演过程中受伤,虽然双方都无过错,但由于组织者和表演者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比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由居委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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