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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十年前就有人说,驾驶是二十一世纪的公民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这个说法已经成为了现实。与此相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呈现出逐步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急剧攀升,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调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效力等级低,且相互间不一致的状况。在车辆进入平常百姓家庭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了解并学习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事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就成为一种当然的需求,这对于保证自身的安全驾驶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处理都非常有必要,有助于公民积极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交通事故纠纷而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状况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受害人法律意识增强、交通队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及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制度的取消、受害人对赔偿数额的期待值过高等。
(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除肇事司机以外,通常还涉及登记车主、实际车主、雇主、被挂靠人、出借人、出租人、被帮工人、承保车辆第三者险或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从法律关系上说,不仅存在一般侵权关系,还有帮工、雇佣、挂靠、承包、承揽等其他法律关系,有的还是两三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这就对查清案件事实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审限较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送达难、多次鉴定、多次庭审、裁判文书繁杂、当事人矛盾较大造成上诉等因素都导致审限拖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调解、撤诉比例较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时,一般在起诉前已经多次交涉,双方之间的误会和矛盾已经形成,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及受诉法院都比较难以化解双方矛盾,很多当事人向受诉法院表示不希望和对方接触,也不愿与对方协商,直接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决。即使少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友好协商,但由于牵涉判决后肇事车辆一方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所以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以判决方式了结,最终能够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寥寥无几。
二、公民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法律素质较低有些公民参加诉讼时,对基本的诉讼知识及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均非常陌生,既有碍自己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举证能力不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涉及赔偿主体、赔偿数额等几个方面,赔偿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原告合法身份的证明、原告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被告合法身份的证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等。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主要有住院费票据、门诊费收据、挂号费收据、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减少收入的证明、误工及护理时限证明、加强营养方面的证明、鉴定费票据、鉴定文书、交通费票据等。这些证据种类繁多、数目庞大,许多当事人理不清自己提交的证据,弄不清有哪些类、多少张及具体数额。
(三)赔偿数额的期待值偏高赔偿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依据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核算。但有些公民错误地认识己方的损失,盲目夸大,与其伤情严重不相称,无证据仍提出请求,有证据却超出证据所能证明的范围提出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过高,最后获得支持的部分很低而损失大量的诉讼费。
(四)误认为诉讼是最佳解决方式有些公民发生交通事故后,盲目地认为诉讼才是最公正、最透明的解决方式,甚至误解自己与对方私下交涉时所提出的数额虽然对方不肯接受,但通过诉讼一定可以获得支持,从而在起诉前错失了与对方协商的良机,通过诉讼解决时反而费时费力,耗费了人力财力却不一定能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甚至出现低于原协商数额时后悔莫及的情况。
三、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几条建议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外,参加诉讼还应具备最基本的诉讼知识,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上述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公民应诉时需要阅读的内容。通过这些规定,重点学习与自己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情形相关的内容,以及诉讼时怎样列原告、被告,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携带什么材料,办理何种手续,应为诉讼做哪些准备,在庭审中应注意什么等基本诉讼知识。
(二)理清证据,根据举证要求准备证据证据应进行分类,并进行有序排列和粘贴。很多法院一般出台有这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对于举证的各项内容及具体要求通常会有详细的说明,诉讼时索取这方面的材料对于提高自己的举证能力就会事半功倍。一般来说,所谓举证就是准备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如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表、医疗费票据及相应诊断证明书、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鉴定文书及相应的鉴定费票据、使用残疾辅助器具证明及有关票据、关于补充营养的医嘱、关于需要护理的医嘱和所花费用的证据、关于被抚养人身份的证明及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的事实将可能不被采信。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原物或原件,证人应出庭作证。符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可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三)忌情绪激动,保证纠纷的解决流程正常化发生事故后,最重要的是获取赔偿,尽快弥补自己的损失,当事人需要尽量理智、冷静,尽可能利用各种机会促成赔偿问题的解决,避免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当有碍赔偿权利的实现。
(四)选择诉讼宜慎重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也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一方面,诉讼在向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公正的同时,也拉远了与对方的距离。另一方面,诉讼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来看,交通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负责事故的前期处理,当事人可以促使与对方在交通部门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能够一次性解决自然最好,即使不能一次性解决能够先拿到一部分赔偿如医疗费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机动车一般都办理了强制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能够与对方友好协商,共同到保险公司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对当事人赔偿权利的实现将增加一个重要保障。另外,通过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或基层调解组织进行协商,寻求调解解决,也不失为一种处理方案。
(五)合理运用受诉法院的基本工作机制2005年7月11日,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判效率及执行效果,使受害人能够最终得到有效赔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会同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区司法局公布实施了《关于有效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联合打造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的绿色通道。这项措施注重行政调解与诉讼活动之间的衔接、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最终实现,非常契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决的实际,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绿色通道,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可以享受律师代理费上的优惠,也可以在不必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担保函的形式办理诉讼保全。公民可以在诉前了解自己是否符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纠纷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合理运用这一工作机制则既节约了费用,又可以有力促进判决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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