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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将被辞退的员工照片随意张贴,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日期:2012-03-31 来源:法制新闻网 作者:未知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番禺法院近日判决工厂侵权须赔礼道歉

工厂开除员工后,在厂内张贴员工相片,并附文字说明该员工已经被开除,要保安严格检查防止该员工再进入厂区。员工为此大感受辱,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将工厂告上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今年5月7日,番禺法院受理此案,并在6月18日进行公开审理。近日,广州番禺区法院审结该宗趣案,法院认定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必须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但对员工的1元索赔则不予支持。

原告:被人误认是通缉犯

原告杨某是番禺一电机厂的员工,今年3月份,因认为工厂不给加班费,杨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就在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时,4月14日,电机厂突然将杨某辞退。杨某心知这是自己申请仲裁导致的,争辩也没有用,便卷起铺盖准备走人。但杨某还没有走出工厂大门时,突然被工友告知自己被“炒”的通知张贴在了厂区和宿舍区,还附有自己的照片,并有文字说明解释“杨某现已被工厂辞退,要保安不要让此人进入”之类的话。

杨某对此极为愤怒,为此专门叫工友黄某偷偷溜进保安亭,拍下杨某照片被张贴的图片,随后将工厂告上法院,要求停止对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最后则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元。庭上,杨某倾诉了自己的“不幸遭遇”。4月14日当天工厂将自己的照片在厂区大肆张贴,导致全厂近万名员工都知道自己被“炒”的消息,为此议论纷纷,认为肯定是杨某做了什么“错事”被炒,更有甚者,因为有照片张贴在保安亭内,一些不识字的清洁工看到后,竟认为自己是个“通缉犯”,这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不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更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杨某还提供黄某和韦某的证词,两人陈述当日曾看到杨的照片被到处张贴的“惨景”。

被告:炒你不能通知保安吗

电机厂显然对自己这样的行为都能吃官司感到很意外,庭审中答辩称:他们的行为完全合法,当时只是依程序将被炒员工的情况通知保安部,并在通知上附杨某的照片,以便保安部辨认,难道辞退员工还不能通知保安部吗;再说,他们的通知只是在内部流通,并没有杨某所说的“到处张贴”,也没有引起群众围观,更没有丑化、侮辱杨某的故意和恶意;同时,因为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工厂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以赢利为目的。

综上,工厂认为杨某的起诉是无端生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判决:工厂张贴照片是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厂有否在厂区、宿舍到处张贴杨某的照片,这是证人黄某和韦某所说,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因两人与杨某有利害关系,工厂又否认,所以两人证词没有效力。

但法院同时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而本案中,工厂承认了曾在保安亭张贴过杨某的照片,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道杨某被辞退的事,对杨某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的肖像权,应该停止侵害,并直接向杨某道歉。但对于杨某提出的侵害名誉权和精神索赔赔偿,法院认为工厂的行为没有丑化和侮辱杨某的恶意,因此不予支持杨某的请求。综上,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电机厂停止使用杨某的照片,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记者李朝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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